一、为规范医院医疗广告管理,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并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医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我院或我院向社会及患者提供之医疗服务的广告。
三、凡医疗广告均应以医院名义发布,不能以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四、科室需要发布医疗广告的,应向医院提交发布医疗广告的申请,在医院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院名称的户外广告亦须向医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事项应包括:
1、申请科室。
2、申请科室负责人及电话。
3、申请科室联系人及电话。
4、发布医疗广告的理由。
5、拟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包括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及电视、广播广告的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6、拟发布医疗广告的媒体和形式。
7、拟发布医疗广告的起始时间和延续时间。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9、以上内容须填写《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发布医疗广告申请表》,提交医院办公室。
六、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院第一名称:全称“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
2、医院地址:“浙江 岱山 高亭 康健路88号”。
3、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
4、医疗机构类别:二级乙类综合性医院。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七、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 象作证明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八、院长授权医院办公室受理发布医疗广告的申请,负责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向有关部门申报。
九、医院办公室一般在收到科室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对拟发布医疗广告的院内审查,并办理 有关申报手续。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其他书面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应将其内容通 知申请发布医疗广告的科室。
十、获准发布医疗广告内容应存医院档案室,保存期至少二年。
十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为一年,超时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十二、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未经审批发布医疗广告。
十三、医院在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同时,将继续加强多样形式的宣传。但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的规定,有关我院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我院名称,但不得出现我院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我院的广告。
十四、违反本细则的,按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十五、本细则的解释权由医院委托医院办公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