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抓好医院的职业道德建设,树立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倡导廉洁行医的风尚,根据上级有关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说的“红包”、“回扣”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贵重礼物。
二、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要和收受“红包”,严禁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医疗、采购等活动中索要和收受回扣。
三、“红包”应予以拒收,并对病人和病人家属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一时难以拒收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或上交医院院办。
四、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凡上交的“红包”、“回扣”一律不予退还,由院办进行登记后,将有关款项交医院财务科明示入帐。
五、由科室直接退还病人的,如已充入作病人住院押金,有要复印件上交院部。
六、对收受或隐瞒不退给患者或不上交院部者,一经查出按医院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七、各科室对拒收“红包”应予登记,按照院部下发的拒收(退)红包登记表所列项目由科护士长登记收集,于每季度专将该表连同现金上交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