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院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严格遵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强化工程管理人员的廉洁意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工程建设前必须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拟定投资额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立项。
二、投资额在伍万元以下的工程,经总务科组织论证拟定投资额,并向院领导提请可行性报告,经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伍万元以上工程,经院长办公会议论证后确定投资额,由总务科按规定组织实施。
三、确定施工单位。伍万元以下的工程,原则上应预选二家施工单位,党纪办和总务科共同组织研究择优确定施工单位。伍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经统一招标。
四、工程验收及竣工决算,伍万元以下工程由总务科组织验收,伍万元以上工程由院部统一组织验收。竣工决算必须由总务科长协同施工人员核准工程量,并委托国家认证部门审核竣工决算报告,并且必须经甲羽翼双方同意签证后才能生效,无院方签名盖章的竣工决算报告将视为无效决算,财务部门不予受理。